(2014)周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无业,住浦城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4)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政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狮城镇西街“宝贝计划”婴儿用品店铺门口,俯身捡起事先准备好的装有假黄金项链、假发票的红色包装袋,引起被害人吴某某注意,并以平分项链为诱饵,将被害人带至周宁县中医院后门,用假项链换取被害人一条价值5328元黄金项链,得手后迅速逃离。同年6月份,被告人再次窜至周宁县狮城镇,欲采用相同手段作案时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检测报告等为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53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辩称,其实施诈骗行为是事实,但并未实际取得被害人的金项链。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邹某某携带装有假黄金项链、假发票的红色包装袋从浦城县窜至周宁县狮城镇伺机实施诈骗。14时许,被告人在狮城镇西街“宝贝计划”婴儿用品店铺门口遇见迎面走来的被害人吴某某,便将事先装有假黄金项链、假发票的红色包装袋扔在地上。当被害人吴某某经过该处时,被告人俯身捡起袋子,故意引起被害人注意,谎称捡到一条价值一万多元的黄金项链,要求不要声张,并以平分捡到的项链为诱饵,将被害人带至周宁县中医院后门,用假项链换取被害人一条价值5328元黄金项链,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同年6月5日,被告人邹某某再次窜至周宁县狮城镇,欲采用相同手段作案时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为: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4日下午14时许,其从东市路菜市场买菜回家路上,其经过西街杜氏特香包店铺和“宝贝计划”婴儿用品店铺门口之间时,其看到被告人邹某某弯腰去检一袋红色塑料袋包,其看了一眼后继续走,邹某某推着一辆小型的自行车紧跟其,并声称捡到一条黄金项链。到妇幼站路口时邹某某追上来同其说“你不要和别人讲掉,和你平分这条黄金项链,这条项链值一万多,上面还有标价”,并拿出一张发票给其看,其只认得上面写着“上海市”几个字,之后邹某某到中医院后门说要平分,邹某某还出示了一张工作证,上面贴着邹某某的照片,证件上的字是红色的。邹某某声称要其把身份证押下,回家拿现金5000元给其。其说未带身份证,邹某某就要求其把黄金项链押在那里,便抬手摘走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同时邹某某把捡来的红色塑料袋塞到其的上衣口袋里,并说“阿姨,你在这等一下,我回家拿钱,马上就来”,接着骑着那辆小型的自行车冲下坡离开。其在该处等了约有十分钟,看到没有人来才知道被骗了。并辨认出邹某某即其笔录中所称中年男子。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徐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4日15时许,其走到交警大队处时,碰到其婆婆吴某某。吴说,“刚才有人拿一条很大的金项链给她,说平分,并在中医院后门把她脖子上的金项链给拿走了,说回家拿钱给她,可她等了十来分钟仍发现那个人回来,才知道被骗。”其当时一看邹某某给的金项链就知道其婆婆被骗了。不久后,其丈夫叫其婆婆去报警。同时其证实吴的项链价值5326元,并提供了发票给民警。
2、林某某证言,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从被害人吴某某处提收到的购物发票,系该店所出,黄金项链价格为5328元。
3、肖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邹某某有在其饭店入住过。第一次入住是在今年三月份间,邹某某对其谎称是司机,行车路过在其饭店住一晚。第二次邹某某来其饭店是6月份的一个晚上,住了一晚后,次日早上离开。并辨认出邹某某就是其笔录中提到的入住其饭店的男子。
(三)物证、书证
1、周宁县公安局提取的金属项链八条、工作卡一张、包装袋十一个,证实:周宁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邹某某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有红色香囊样式小袋1个、发票1张、金属项链2条、工作证件(证件内容为:县政府工作人员,编号:0859,姓名李文坤,职务:副主任)1张,并依法予以扣押;在被告人作案工具摩托车坐垫下,周宁县公安局提取到红色香囊10个、金属项链5条(四条大的,一条小的)、发票两张,并依法予以扣押;被害人吴某某提供了该条假的金属项链,陈述被告人用一条假的金属项链将其真的金项链骗走,并提供了被骗走的真的金项链的购物发票,周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假的金属项链及购物发票依法提取并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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