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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3日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4)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分别假借可以帮助小孩到较好的学校就学,可以帮助办出二胎证、帮助介绍工作、帮助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等名义,诈骗作案6起,骗取被害人曾某等人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939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3月底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编造自己的家庭背景,对被害人曾某、陈某甲夫妇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安排二人的孩子到福鼎一中就读,后陆续以支付保证金12000元、寄宿费11000元、报告费190元、保险费3600元的名义,共骗取二被害人现金26790元。
2、2013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化名杨某甲,对被害人陈某乙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二胎准生证,后以需送给计生局局长红包2600元、办证费用1000元等名义,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现金3600元。
3、2013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化名杨某甲,对被害人方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安排方的弟弟进入福鼎六中就读,后陆续以送红包给教师3800元、体检400元、报名费及保险费600元等名义,共骗取其现金4800元。
4、2014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郑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介绍郑到市政府当驾驶员,后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现金5000元。
5、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陈某丙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陈的孩子就读本市山前中心小学,后以送红包给校长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现金3800元。
6、2014年4月底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分别对被害人陈某丁、林某丙、李某、王某、钟某、朱某等人谎称,自己能使上述人员免于理论考试就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后被告人杨某陆续以收取体检费、教练费、作关系费用、培训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陈某丁现金6000元、林某丙清现金11000元、朱某现金6000元、李某现金11000元、王某现金10000元、钟某现金6000元,共骗取现金5000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被害人曾某、陈某甲琴、陈某乙、方某、陈某丙、郑某、陈某丁、林某丙、李某、王某等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蔡某、林某甲、林某乙、洪某、田某证言,领款凭证,通话清单,协议书,欠条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前五节诈骗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对第六节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只是居间介绍人,赚取培训费抽成,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其是被江苏扬州的“江黄”所骗。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3月底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编造自己的家庭背景,对被害人曾某、陈某甲夫妇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安排二人的孩子到福鼎一中就读,后陆续以支付保证金12000元、寄宿费11000元、报告费190元、保险费3600元的名义,共骗取二被害人现金26790元。
2、2013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化名杨某甲,对被害人陈某乙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二胎准生证,后以需送给计生局局长红包2600元、办证费用1000元等名义,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现金3600元。
3、2013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化名杨某甲,对被害人方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安排方的弟弟进入福鼎六中就读,后陆续以给教师送红包3800元、体检费用400元、报名费及保险费600元等名义,共骗取方某现金4800元。
4、2014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郑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介绍郑到市政府当驾驶员,后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现金5000元。
5、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陈某丙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陈的孩子就读本市山前中心小学,后以需送给校长红包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现金3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通过其家属归还被害人曾某、陈某甲夫妇26790元,陈某乙3705元,方某48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通过其家属归还被害人郑某5000元,陈某丙3800元,取得被害人郑某、陈某丙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曾某、陈某甲、陈某乙、方某、郑某、陈某丙陈述,证人蔡某、林某甲、林某乙证言,辨认笔录,福鼎一中2012至2013学年教职工名单,福鼎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杨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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