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刑初字第247号(2)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其雄
审 判 员 吴丽云
人民陪审员 洪建雄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裕云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