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中专毕业,修理工,户籍地:柘荣县,现住柘荣县。2014年4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清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6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邱某驾驶闽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柘荣县城关往东源方向行驶,途经柘荣县二中门口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陈某重型颅脑损伤,经闽东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邱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邱某的供述,证人杨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邱某驾驶闽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柘荣县城关往东源方向行驶,途经柘荣县第二中学门口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陈某重型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邱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侦查阶段,经柘荣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陈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某并已赔付了人民币260000元,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邱某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6日16时许,自己把车牌号为闽J×××××号面包车放在柘荣县文昌南路“维达”车行对面的一个汽车维护店里,让邱某做四轮定位维护。大约17时许,听朋友说,自己的车在二中门口把人撞了,自己就赶到现场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6日16时许,自己和陈某一起回家。我们二人在广福寺桥头分开,自己向仙屿公园方向走了,陈某骑车向二中方向行驶。
3、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mg/lOOml,未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
4、闽宁司法检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闽J×××××号面包车和闽J×××××号二轮摩托车的车辆性能均正常。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4月6日16时55分许,柘荣县第二中学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分别是车牌号为闽J×××××的面包车和车牌号为闽J×××××的二轮摩托车以及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
6、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实:陈某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损伤。
7、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邱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和被告人邱某驾驶车辆过弯道时操作不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8、监控视频证实:2014年4月6日16时55分许,柘荣县第二中学门口路段一辆面包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的经过。
9、邱某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邱某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等候民调查的情况。
10、邱某的户籍证明及邱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邱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持有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证、行驶证的信息。
11、被害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害人陈某的身份信息及未查询到被害人陈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12、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4月6日,被告人邱某因本案被处以罚款300元(已交清)及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和发还交通肇事双方车辆的情况。
13、柘荣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陈某近亲属就民事赔达成赔偿1260000元的和解协议(被告人邱某已支付260000元,100万元由保险理赔支付),被害人陈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邱某免于刑事处罚。
14、柘荣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证实:被告人邱某一贯表现好,户籍地派出所、村村委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其岳父郑某某愿意作为社区矫正监护人签订协议;被害人近亲属林某某同意对被某被告人邱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