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柘荣县。1996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盗窃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0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因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9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在柘荣县新国会KTV门口为其朋友陈某还款人民币1万元给林某时,被告人袁某甲欲通过控制刘某逼迫陈某、黄益元等人还款,就将刘某推上一辆轿车带到福建正乾石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并限制其离开,期间袁某甲对刘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而后袁某甲又将刘某强行带到柘荣县东华大酒店1006房进行控制,后因刘某身体不适,于当日17时许放其离开。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袁某甲于2014年2月27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吴某、袁某乙、陈某、林某等人的证言,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柘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为拘役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在柘荣县新国会KTV门口为其朋友陈某还款人民币1万元给林某时,被告人袁某甲欲通过控制刘某逼迫陈某等人还款,就将刘某推上一辆轿车带到福建正乾石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并限制其离开。期间,被告人袁某甲打了刘某背部一下,致刘某受伤。后袁某甲又将刘某强行带到柘荣县东华大酒店1006房进行控制,因刘某身体不适,当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即让刘某离开。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全部医疗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袁某甲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9日13时许,自己在柘荣县新国会KTV门口为朋友陈某还款人民币1万元给林某时,袁某甲就将自己推上一辆轿车带到福建正乾石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并限制自己离开,期间袁某甲对自己实施殴打,致自己受伤。后袁某甲又将自己强行带到柘荣县东华大酒店1006房,后因自己身体不适,于当日17时许放自己离开等情况。
2、证人吴某、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9日下午,刘某在柘荣县新国会KTV门口为朋友陈某还款人民币1万元给林某,袁某甲就将刘某带上一辆轿车到福建正乾石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并限制刘某离开。期间,因刘某没有讲清楚如何还钱等原因,袁某甲生气地打了刘某背部一下。后袁某甲又将刘某强行带到柘荣县东华大酒店1006房,因刘某身体不适,当日17时许,袁某甲放刘某离开等情况。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9日下午,自己因之前向林某借款几十万元,让刘某帮助先还款人民币1万元,后刘某被袁某甲等人拘禁等情况。
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陈某向自己借款几十万元,2014年2月9日下午,陈某让刘某在柘荣县新国会KTV门口还款人民币1万元给自己,后刘某被自己朋友袁某甲带走等情况。
6、收条及借条证实:陈某向林某借款及收到刘某还款1万元等情况。
7、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等情况。
8、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10、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袁某甲赔偿被害人全部医疗费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袁某甲于2014年2月27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
12、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袁某甲于1996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盗窃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0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
1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9日13时许,刘某在柘荣县新国会KTV门口为陈某还款人民币1万元给林某时,自己看见刘某只还1万元而不是6万元,就将刘某推上轿车,并带刘某到福建正乾石业有限公司办公室,期间因刘某骗自己,自己有打刘某背部一下,后自己又将刘某带到柘荣县东华大酒店1006房,因刘某身体不适,于当日17时许,自己放其离开。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