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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刑初字第40号(2)
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经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通知后到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亲属、林某甲分别向柘荣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款项人民币17166元、1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经辨认,2013年3月5日,自己向宅中乡政府领到土地增减挂钩补偿款5000元的单据;2013年6月12日,自己向宅中乡政府领到土地增减挂钩补偿款8690元的单据及旧宅基地拆迁复垦和安置协议,这些单据和协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自己没有领取这两笔13690元。自己弟弟徐恒存也没有领取该款项。
2、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经辨认,2013年3月5日,自己向宅中乡政府领到土地增减挂钩补偿款5000元的单据;2013年6月12日,自己向宅中乡政府领到土地增减挂钩补偿款7310元的单据及旧宅基地拆迁复垦和安置协议,这些单据和协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自己没有领取这12310元。自己家属也没有领取这笔款项。
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徐某甲给自己4000元,说自己帮忙照看村里的土地复垦的工地,给自己一点补贴。经辨认,2013年3月5日,向宅中乡政府领到土地增减挂钩补偿款5000元的两份单据;2013年6月12日,向宅中乡政府领到土地增减挂钩补偿款的两份单据一份7310元、一份8690元,及旧宅基地拆迁复垦和安置协议等,自己都没有看过这些材料。
4、证人游某的证言证实:柘荣县农村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给农民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补偿标准由乡镇具体安排,宅中乡在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没有给柘荣县国土局有关工作人员补贴、奖金、红包等财物。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经辨认,柘荣县宅中乡山樟村2013年8月1日号会计凭证发给徐某丙的12310元补偿款及发放给徐某乙13690元补偿款,是自己签字同意支付的,但这笔钱是否由徐某甲等人私下操作的款项,自己不清楚。徐某甲、林某甲没有向自己汇报过山樟村徐某丙、徐某乙名下的一块1亩茶园补偿款的情况。2013年7月26日,乡政府预付一笔200000元给乡国土所,用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费用支出,当时这笔款项是林某甲经手领取的。
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3年10月份到柘荣国土资源局宅中国土资源所,徐某甲和林某甲说,林某甲有从乡政府预支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200000元,所以要针对该笔200000元进行移交。后林某甲在移交清算时,移交给自己的金额是200000元,比移交清单少8166元,即林某甲卡上的余额25976元并没有全部移交给自己,而是只转了17810.3元到自己的个人账户,自己不知道具体这8166元是什么款项等情况。
7、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徐某甲、林某甲没有向自己汇报他们手头保管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有多余款项的情况,也没有汇报山樟村徐某丙、徐某乙名义下的一块1亩茶园补偿款发放等情况。
8、证人缪某的证言证实: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由章朱枫分管的,副书记徐某甲配合章朱枫工作,具体的工作由乡国土所负责实施。
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甲有几次到农村下乡时,有给困难户补助款等情况。
10、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林某甲调离宅中乡国土所时,对其手上的财务进行清理时,发现有问题,自己对林某甲手上的乡国土所财务核算时,发现有多出8166元。自己让林某甲问徐某甲这笔款怎么处理,如何处理自己不知道。宅中乡国土所没有财务账,财务现金先后放在乡国土所干部何正涛、林某甲、王某乙手上保管。
11、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徐某甲因见自己家庭困难,有给自己2000元的助学款等情况。
12、职务任免的通知、工作分工的通知、证明、工作人员审批表等证实: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某甲任中共柘荣县宅中乡党委副书记,2012年分管计生工作,并协助分管土地增减挂钩项目,2013年分管计生、交通、土地工作。被告人林某甲于2013年2月至9月在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宅中国土资源所任职。
13、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证实:乡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等情况。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林某甲的身份信息等情况。
15、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徐某甲、林某甲等人的农村信用社卡明细情况。其中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转入徐某甲农村信用社卡8166元;被告人徐某甲于2013年11月15日分四次共取出12000元等情况。
16、土地增减挂钩移交账目明细、土地增减挂钩补偿款单据粘存表、旧宅基地拆迁复垦和安置协议、宅中乡土地整治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台帐,补偿款发放凭证等书证证实:宅中乡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移交的情况、宅中乡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偿的部分情况及林某甲以宅中乡山樟村村民徐某丙、徐某乙的名义,制作旧宅基地拆迁复垦和安置协议,并由林某甲领取土地整治增减挂钩项目补偿款人民币26000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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