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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畲族,初中文化,住霞浦县。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余义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992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住霞浦县。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霞浦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刘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的诉讼代理人余义华、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刑事部分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认为霞浦县松城街道太康路186号霞浦县欣八达电脑经营部员工故意不上门为其修电脑,心生恼怒,遂从家中取一砍刀冲入该店内砍伤兰某、刘某,致兰某左肘、左胸、腋后、左上臂、左手第3指、第4指、右前臂多处刀伤;致刘某手臂、左肩部、左背部、左上臂刀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兰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兰某、刘某伤情照片,被害人兰某、刘某疾病证明材料、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刘某手机通话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被害人兰某、刘某陈述,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霞浦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兰某、伤情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兰某、刘某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诉请判决被告人郑某某赔偿医疗费21670.88元、护理费12684.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误工费13651元、残疾赔偿金123265.6元、营养费112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人民币176142.24元,并向法庭出示了霞浦县欣八达电脑经营部出具的证明、欣八达电脑工资表、霞浦县三沙镇金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兰某户籍证明、霞浦县三沙医院疾病证明书、宁德市医院疾病证明书、霞浦县医院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报告单、医疗费票据及用药汇总清单、鉴定费票据、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其诉讼代理人余义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的诉讼请求合理,依法应得到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请判决被告人郑某某赔偿医疗费3459.73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16551元、营养费500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3210.73元,并向法庭出示了霞浦县中医院医疗费票据、霞浦县欣八达电脑经营部出具的证明、欣八达电脑工资表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郑某某表示愿意依法赔偿,但目前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系霞浦县欣八达电脑经营部员工,因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行为致轻伤,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5日在霞浦县医院住院治疗25日。经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1670.88元、护理费9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误工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23265.60元、营养费112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人民币165381.4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系霞浦县欣八达电脑经营部员工,因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行为致轻微伤,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9日在霞浦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0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459.73元、护理费1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1750元,共计人民币6849.7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霞浦县欣八达电脑经营部出具的证明证实,兰某、刘某均系霞浦县欣八达电脑经营部员工。
2、霞浦县医院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报告单、医疗费票据及用药汇总清单等证实,兰某因伤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5日在霞浦县医院住院治疗25日,花费医疗费21670.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刘某因伤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9日在霞浦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0日,花费医疗费3459.73元,护理费1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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