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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刑初字第359号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霞浦县,住霞浦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詹志华、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起,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对该镇东街头村等地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时任东街头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周某甲协助牙城镇人民政府实施该项目。2012年8、9月间,被告人周某甲在审查上报该村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周某乙、周某丙等六户村民的旧宅基地拆迁复垦补偿款过程中,隐瞒上述村民仅有宅基地地基而没有地面建筑物的事实,按照既有地基又有地面建筑物的标准签订协议,骗取土地整治补偿款人民币42965元。被告人周某甲还虚构村民张某某名字申领旧宅基地拆迁复垦补偿款,骗取土地整治补偿款人民币11055元。之后,被告人周某甲用骗取的土地整治补偿款支付该村村委会选举等费用开支计人民币33160元,将余款人民币20860元非法占有。
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向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人民币490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共霞浦县牙城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农村土地整治房屋和地面物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牙城镇人民政府土地整治整体方案、旧村复垦调查表、旧村复垦项目补偿款领取花名册、旧村复垦项目补偿款领取花名册统计表、牙城镇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流程表、存款明细账和储蓄存款凭证、旧宅基地拆迁复垦协议、牙城镇东街头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退赃凭证、被告人周某甲户籍证明,证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章某己、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胡某、苏某、雷某甲、董某、林某、阮某、雷某乙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任霞浦县牙城镇东街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政府土地整治补偿款人民币208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起,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对该镇东街头村等地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时任东街头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周某甲协助牙城镇人民政府实施该项目。2012年8、9月间,被告人周某甲在审查上报该村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周某乙、周某丙等六户村民的旧宅基地拆迁复垦补偿款过程中,隐瞒上述村民仅有宅基地地基而没有地面建筑物的事实,按照既有地基又有地面建筑物的标准签订协议,骗取土地整治补偿款人民币42965元。被告人周某甲还虚构村民张某某名字申领旧宅基地拆迁复垦补偿款,骗取土地整治补偿款人民币11055元。之后,被告人周某甲用骗取的土地整治补偿款支付该村村委会选举等费用开支计人民币33160元,将余款人民币20860元非法占有。
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到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向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人民币49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中共霞浦县牙城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甲于1963年4月18日出生,2009年1月至2013年9月担任中共霞浦县牙城镇东街头村党支部书记。
2、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农村土地整治房屋和地面物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牙城镇人民政府土地整治整体方案证实,2011年5月起,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对该镇东街头村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时任东街头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周某甲协助牙城镇人民政府实施该项目。
3、证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章某己、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胡某、苏某、雷某甲、董某、林某、阮某、雷某乙证言、旧村复垦调查表、旧村复垦项目补偿款领取花名册、旧村复垦项目补偿款领取花名册统计表、牙城镇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流程表、存款明某2012年8、9月间,被告人周某甲在审查上报该村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周某乙、周某丙等六户村民的旧宅基地拆迁复垦补偿款过程中,隐瞒上述村民仅有宅基地地基而没有地面建筑物的事实,按照既有地基又有地面建筑物的标准签订协议,骗取土地整治补偿款人民币42965元。被告人还虚构村民张某某名字,申领旧宅基地拆迁复垦补偿款,骗取土地整治补偿款人民币11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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