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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刑初字第1号(2)
被告人曾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沈晚晖
审 判 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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