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刑初字第12号(2)
9、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7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10、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达89.83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滥伐林木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滥伐林木罪,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春粦
审 判 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松伟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