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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霞浦县,住霞浦县。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9日被抓获,2014年1月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06年9月21日、2007年5月14日、2007年11月2日,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地区霞浦县支行申请办理三张卡号分别为45×××35(于2010年9月份变更卡号为45×××04)、42**********4、62********6的信用卡,于2007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8日先后启用。之后,被告人吴某持该三张信用卡多次透支,数额达人民币29457.62元。2011年7月份起,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地区霞浦县支行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催讨,被告人吴某变更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逃避催讨,至案发仍未归还透支款项。
2013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福州市福新中路速8酒店****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寄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吴某已归还银行透支款本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1101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福州市公安局王庄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中国工商银行霞浦县支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情况说明、查询回复、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对账单、催收记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供述和辩解。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人民币29457.62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本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1日、2007年5月14日、2007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霞浦县支行申请办理三张卡号分别为45×××35(于2010年9月份变更卡号为45×××04)、42*******4、62********6的信用卡,并先后启用。之后,被告人吴某持该三张信用卡多次透支,数额达人民币29457.62元。2011年7月份起,中国工商银行霞浦县支行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催讨,被告人吴某变更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逃避催讨,至案发仍未归还透支款项。
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吴某已归还中国工商银行霞浦县支行透支款本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110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对账单、查询回复证实,2006年9月21日、2007年5月14日、2007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霞浦县支行申请办理三张卡号分别为45×××35(于2010年9月份变更卡号为45×××04)、42********4、62********6的信用卡,并先后启用。至2011年7月,上述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9457.62元。
2、中国工商银行催收记录证实,自2011年7月份起至2012年5月间,中国工商银行以电话和信函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催收上述信用卡欠款。
3、中国工商银行霞浦县支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霞浦县支行归还全部透支款息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51101元。
4、福州市公安局王庄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证实,2013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福州市福新中路速8酒店****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寄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并于2014年1月2日提押出所,押解回霞浦。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出生于1980年12月6日,作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6、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7、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此外还证实其被抓前已归还银行全部透支款本息,但不知中国工商银行霞浦支行之前已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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