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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魏某甲,又名魏观地,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委托代理人李利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云燕。
被告林某,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告魏某乙,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告魏某丙,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告魏某丁,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告魏某戊,女,汉族,古田县人,住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林某、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另行办理继承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叶少青
代理审判员  林 振
人民陪审员  曾信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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