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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田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熊某甲滥伐林木一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古检林刑诉(2014)10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被告人熊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所属的位于平湖镇官州村“西峰岭”山场林木砍伐。2014年10月15日,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测量鉴定,平湖镇官州村“西峰岭”被采伐林地面积8.8亩,被采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木,被采伐蓄积量27.72立方米。被告人熊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戴某甲、戴某乙、熊某乙、戴某丙等人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辩认照片、现场示意图,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27.72立方米,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熊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结合古田县司法局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对被告人熊某甲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胡丽晶
人民陪审员  郑志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光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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