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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古田县,户籍在古田县。2003年3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5年6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传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中旬至同年5月间,被告人赖某甲伙同赖某乙(已判刑)、赖某丙(另案处理)在古田县城东街道食用菌批发市场2号楼107号店内开庄设赌,提供麻将、扑克牌等赌具组织王某甲、黄某乙、郑某、罗某、江某等人以“啦咪”、“牛牛”、“十三水”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赖某甲在古田县城东街道614中路170号延圣茶叶店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乙、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郑某、李某、黄某丙、江某、王某乙、叶某、陈某、罗某等人证言;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赖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庄设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振禄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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