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古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古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4)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9日至9月11日,兰益美(另案处理)等人在古田县城西街道苏洋厝魏某甲厝大厅、古田县城东街道西峰村一简易搭盖棚等处开设赌场,组织黄某、魏某乙、林某甲等20余人以麻将“捋饼”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在赌场内提供放贷服务,获利人民币800元,2014年9月11日17时许被古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0600元、赌博用具麻将被扣押、收缴。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通过亲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魏某甲、叶某、魏某乙、林某甲、黄某、林某乙、阙某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记录本,手机通话清单,古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赌场内提供放贷服务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有悔罪表现,依法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由本院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晓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兰凌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