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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执字第2号
罪犯林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古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8日由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11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2年12月5日经本院(2012)古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在家。
罪犯林某某的社区矫正机关古田县司法局于2014年12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林某某的缓刑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社区矫正机关认为,罪犯林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两次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治安处罚,故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林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改装的无牌拖拉机途经屏凤线31KM处时,被告人因操作不当,致左转弯时拖拉机向右侧翻,造成被害人包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本院2012年12月5日的(2012)古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期为2012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将罪犯林某某依法交付古田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但罪犯在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2013年10月7日,罪犯林某某因参与赌博,被古田县公安局凤埔派出所抓获,古田县公安局以古公凤埔行不罚字(2013)第03017号《处罚决定书》,对林某某决定治安处罚一次,罚款500元;2014年11月29日,罪犯林某某再次参与赌博,又被凤埔派出所抓获,并以古公凤埔行罚决字(2014)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某某决定处以罚款500元。古田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113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罪犯林某某撤销缓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林某某的询问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处罚决定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会议记录、撤销缓刑建议书、调查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后,在缓刑期间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一次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治安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因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治安处罚,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法撤销对其缓刑的执行,并依法予以收监执行。因罪犯林某某因交通肇事于2012年8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2月17日判决生效执行缓刑,已羁押的112天应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年12月5日的(2012)古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林某某宣告缓刑(缓刑执行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林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执行收监之日起计算。执行收监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审 判 长  陈金花
审 判 员  陈小川
人民陪审员  余桂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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