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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49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绰号“阿杰”),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014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林某代“阿伟”(另案处理)在厦门市思明区仙岳嘉园小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为0.2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杨华(另案处理),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下。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新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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