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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491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福建省晋江市。2015年2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2月8日凌晨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C×××××的小轿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文灶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7mg/100ml。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新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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