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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32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继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瑞景商业广场(往会展方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孙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毅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代书 记员  叶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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