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68号(2)
一、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被告人预缴在案的款项予以充抵。)
二、虚假的“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地税发票40份,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长城
代理审判员 陈毅燕
人民陪审员 柯 琪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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