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68号(2)
一、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被告人预缴在案的款项予以充抵。)
二、虚假的“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地税发票40份,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长城
代理审判员 陈毅燕
人民陪审员 柯 琪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国川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