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思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军锋、占冬冬,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梁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梁某及辩护人占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左右,被告人梁某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丽江花园粤颂阁405室找被告人邓某,并在上述地点参与被告人邓某实施的,通过冒充被害人所在单位领导,打电话与被害人联系,以临时急需用钱等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款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诈骗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7日至5月8日,被告人邓某、梁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
2、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邓某、梁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000元。
3、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邓某、梁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孔某人民币2000元。
4、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邓某、梁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丘某人民币5000元。
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邓某、梁某在上述窝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苹果”手机2部、“诺基亚”手机4部,号码为158××××2579的移动卡套1个,卡号为62×××94、户名为王余军的邮政银行卡1张等。
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的家属为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0元。庭审中,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银行卡客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手机通联纪录、手机短信截图、通信客户详单,被害人王某乙、刘某、孔某、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梁某的供述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梁某系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对二被告人酌情惩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扣押在案的赃款应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3000元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孔某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丘某人民币5000元。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2部、“诺基亚”手机4部,号码为15880682579的移动卡套1个,卡号为62×××94、户名为王余军的邮政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董琪璞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蔡春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