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思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涂慧俐、薛小凤,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9日被原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8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辛仲文,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4)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雅峰出庭支持公诉。委托代理人涂慧俐、薛小凤,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辛仲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于2014年2月18日17时许,在厦门市思明区浦南菜市场路口,因其母亲张某甲受伤之事,与其姐夫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在争吵中,被告人蒋某持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的头部,致其受伤倒地。被害人黄某的右侧额顶骨骨折,双侧额顶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蒋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蒋某,举示、宣读了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门诊病历材料、《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诉称,其被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伤情为轻伤,共三次住院治疗55天,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24317.1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误工费80000元、护理费9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8280元、残疾赔偿金165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45.6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共计327042.72元,并提交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户口本、出生证明、成都国行能源有限公司的证明、企业用工合同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罪名、主要事实无异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引起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于2014年2月18日17时许,在厦门市思明区浦南菜市场路口,因其母亲张某甲受伤之事,与其姐夫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在争吵中,被告人蒋某持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的头部,致其受伤倒地。被害人黄某的右侧额顶骨骨折,双侧额顶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蒋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害人黄某被伤害后,于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5月7日间,分别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及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55天,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24317.12元、误工费18620元、护理费9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65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45.6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36282.72元。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已预付20000元给被害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及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门诊病历材料、《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监控录像、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法律文书、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本、出生证明、收条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经济损失,本院结合证据分析评判如下:
1、医疗费24317.12元。有相应的医疗票据在案证实,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的社保账户支付的部分应予扣除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误工费186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公司证明及合同书,提出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为20000元。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相应的工资单或转账凭证及纳税证明予以证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应按厦门市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月4655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关于误工时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从受伤后至定残日前一天为4个月。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误工费为1862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