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某甲,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2006年1月9日因犯抢夺罪、诬告陷害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5日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4)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简某甲先后在福建省龙岩市、厦门市、晋江市内,谎称其轿车需要贴膜、修理并要求被害人一起去接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尔后以手机没电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的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983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简某甲在龙岩市西城人民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简某乙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20元的“苹果”4(16G)手机。
2、2013年7月1日,被告人简某甲在本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汪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30元的“苹果”4S(16G)手机。
3、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简某甲在本市思明区金榜公园铁道口,骗走被害人全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018元的“苹果”4S(16G)手机。
4、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简某甲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腾达”瓷砖厂附近,骗走被害人黄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488元的“苹果”5(16G)手机。
5、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简某甲在本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芋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448元的“三星”I9200手机。
6、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简某甲在本市中医院地下车库,骗走被害人沈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734元的“大Q”牌手机。
7、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简某甲在本市中山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金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38元的“三星”I9500手机。
8、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简某甲在本市中山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刘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361元的“小米”2S(16G)手机。
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简某甲在本市思明区华侨海景城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简某甲,并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简某甲的庭前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简某乙、汪某、全某、黄某、芋某、沈某、金某、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凌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及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简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简某甲辩称未实施指控的第4、5、8起,对指控的其他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简某甲在龙岩市曹溪镇体育公园,让被害人简某乙用摩托车将其载至西城人民医院,下车后,被告人简某甲以手机没电为由,骗走被害人简某乙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20元的“苹果”4(16G)手机。
2、2013年7月1日,被告人简某甲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678号厦门鸿冠汽车美容护理中心,谎称有小车要贴膜,让被害人汪某开车载其至本市中医院,下车后,被告人简某甲以手机没电为由,骗走被害人汪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30元的“苹果”4S(16G)手机。
3、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简某甲在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16号厦门福意汽车美容中心,谎称有小车要贴膜,让被害人全某与其至本市金榜公园铁道口,下车后,被告人简某甲以手机没电为由,骗走被害人全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018元的“苹果”4S(16G)手机。
4、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简某甲到晋江市安海镇上垵村福星汽车美容养护中心,谎称有小车要贴膜,让陈某去水头镇接车,之后,骗被害人黄某跟其去取电动车,至“腾达”瓷砖厂附近,以借手机为名,骗走被害人黄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488元的“苹果”5(16G)手机。
5、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简某甲以接妻子为借口,租用被害人芋某的出租车到中医院,在中医院住院部门口,被告人简某甲以手机没电为由,骗走被害人芋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448元的“三星”I9200手机。
6、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简某甲打电话到厦门市思明区何厝路口星美化汽车美容店,谎称有小车要贴膜,让被害人沈某和魏某到本市中医院接车,之后,以借用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沈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734元的“大Q”牌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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