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刑初字第1508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甲,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代理人黄婧雯,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在厦住思明区湖滨东路46号103室。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公刑诉(2014)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5日,被害人尤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萧作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婧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战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误入厦门市湖滨东路46号泉州牛肉店,与该店老板尤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某遂返回其经营的大排档取来菜刀后又到该牛肉店,持菜刀划伤被害人尤某甲腹部,其菜刀被周围群众夺走后,被害人尤某甲持两根镀锌管追打林某某,双方纠缠在一起时,被告人林某某咬伤被害人尤某甲下颌部,后被群众拉开。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害人尤某甲腹部被砍伤,致右腹部形成缝合创长达13.5厘米,下颌部被咬伤,形成三条缝合创累计长度达10.1厘米、其中单条缝合创长度达9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并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尤某甲的陈述,证人尤某乙、林某、施某甲的证言,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及门诊病历材料,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甲诉称,其被被告人林某某伤害,伤情为轻伤一级,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9033.49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560元、营养费1806.7元、误工费29107.13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45647.32元,并提交医疗费票据、病历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无异议,认为误工费应根据被害人住院时间及医院建某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误入厦门市湖滨东路46号泉州牛肉店,与该店老板尤某甲发生纠纷,被告人林某某遂到其经营的大排档取来菜刀后返回该牛肉店,其持菜刀划伤被害人尤某甲腹部后,菜刀随即被群众夺走,被害人尤某甲则持两根镀锌管追打被告人林某某,双方纠缠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用嘴咬伤被害人尤某甲下颌部后,被群众拉开。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害人尤某甲腹部被砍伤,致右腹部形成缝合创长达13.5厘米,下颌部被咬伤,形成三条缝合创累计长度达10.1厘米、其中单条缝合创长度达9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尤某甲被伤害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住院8天,出院后,医院建议休养半个月,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9033.49元、护理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806.7元、误工费3569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01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尤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22日,林某某醉酒后误入其店面并与其发生口角,林某某离开后又持一把菜刀到其店面将其腹部划伤,后其在不知林某某手上是否有刀的情况下使用两根镀锌管追打林某某,双方纠缠过程中,其下颌部被林某某用嘴咬伤,受伤后,共收到林某某赔偿费6000元。
2、证人尤某乙、林某、施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2日8时许,林某某醉酒后误入尤某甲店面并与其发生口角,后林某某返回其所经营的店面取一把菜刀后又到尤某甲店面内将其腹部划伤,后林某某所持菜刀被周围群众夺走,尤某甲持两根镀锌铁棍追打林某某,双方纠缠过程中林某某用嘴咬伤尤某甲下颌部。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22日8时许,其醉酒后误入厦门市湖滨东路46号泉州牛肉店并与该店老板尤某甲发生纠纷,其返回其所经营的大排档取一把菜刀后到该牛肉店划伤尤某甲腹部,后菜刀被周围群众夺走。尤某甲又持两根镀锌管追打,其与尤某甲纠缠过程中,用嘴咬伤尤某甲下颌部,后被群众拉开。其已赔偿尤某甲600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