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思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家住江西省永新县。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贺某经事先电话联系,窜至厦门市思明区世贸商城A栋2013室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一小包净重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在该世贸商城A栋楼下巴黎春天百货店门口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同时被缴获作案工具“华为”牌Y511-T00型手机一部。认为被告人贺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
被告人贺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牌Y511-T00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新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子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