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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4)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窜至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裕发广场路口天桥下将一小包净重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智辉(另案处理),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认为被告人郭某具有归案后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新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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