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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3月9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暂住本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D275Q7号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思明区嘉禾路长青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97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归案后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刑罚,并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晓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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