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思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0月8日晚8时许,在获悉债权人陈勇带人到其位于本市思明区东浦三里26号的暂住处催讨债务,遂与“阿杰”、“阿其”(均另案处理)等人返回该处。黄某因听闻其妻孙月响被陈勇带去的被害人朱某打了一巴掌后,即伙同“阿杰”、“阿其”等人对朱某拳打脚踢,致朱某鼻梁骨骨折及眼角等处受伤,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黄某明知朱某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次日,黄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案发后,黄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朱某经济损失。朱某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认为黄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黄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刑罚。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闽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 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