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思刑初字第136号(2)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天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林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四、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锦前
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
人民陪审员  陈莉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文灼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