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刑初字第134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91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公刑诉(2014)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受丁巧灵、董海涛纠集,伙同丁荣昌、丁建涛等人前往莲岳中学,准备殴打与丁巧灵存在矛盾的赖某,后被劝离。赖某得知此情况后,遂纠集林某和靳某携带棒球棍赶至莲岳中学附近,双方在本市思明区松岳里17号“食聚全”小吃店持椅子和棒球棍等物进行斗殴。其间,丁建涛持菜刀砍伤林某左前臂等处,致其近侧指间功能丧失。林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2014年8月8日,被告人丁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丁某,并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赖某、黄某、张某、靳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辩解,辨认笔某缴获的作案工具,被害人的病历材料、《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案已决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主要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受丁巧灵、董海涛(均已判刑)纠集,伙同丁荣昌、丁建涛(均已判刑)等人前往莲岳中学,准备殴打与丁巧灵存在矛盾的赖某(另案处理),后被劝离。赖某得知此情况后,遂纠集林某(已判刑)和靳某(另案处理)携带棒球棍赶至莲岳中学附近,双方在本市思明区松岳里17号“食聚全”小吃店持椅子和棒球棍等物进行斗殴。其间,丁建涛持菜刀砍伤林某左前臂等处,致其近侧指间功能丧失。林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
2014年8月8日,被告人丁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丁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某证明2012年5月16日下午4点多,其与靳某在屿后北里沸点网吧上网。靳某接赖某的电话称有人要打赖某。靳某叫其一起到莲岳学校帮忙。其与靳某到达莲岳学校后,赖某称对方已离开。其三人离开莲岳学校准备各自回家。到仙岳路文化艺术中心公交站时,其三人看到有五、六个人在旁边的沙茶面店内吃面。赖某称这些人即准备打他的人。赖某先行离开后,吃面的这伙人走出来骂其与靳某。其用拳头打了对方,靳某亦用随身携带的棒球棍打对方。对方其中一人跑回店内拿了一把菜刀砍伤其左手前臂和左肩。
2、证人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明其与被告人丁巧灵有矛盾。2012年5月16日下午4点多,有六名男子到学校要打其。其害怕,打电话叫靳某帮忙。靳某又叫了林某等二人到学校。当时对方已离开。其与另外三人亦离开。后来其听靳某说靳某与林某被对方打了。林某的左手被对方用菜刀砍伤。
3、证人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明于2012年5月16日下午4时多,赖某在电话里告诉其有人要打赖某,叫其帮忙。其叫林某一起,并约定在莲岳学校会合。其在沸点网吧边找了两根形似棒球棍的木棍,打的到莲岳学校。三人会合后,赖某称对方已离开。后来,其三人在文化艺术中心对面天桥公交车站附近发现几个人在吃东西。赖某称这些人即要打他的人,并先行离开。后对方有一个人出来骂林某。林某用脚踢对方腰部。其拿一根木棍敲击对方肩部。对方跑回店内拿一把菜刀砍伤林某。对方的其他人亦拿凳子冲出来打其二人。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于2012年5月16日下午放学时,其看到被告人丁巧灵带了几个人欲打赖某。
5、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明被告人丁巧灵与赖某有矛盾。2012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丁巧灵纠集五六个男子到莲岳学校要打赖某。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于2012年5月16日下午5时许,有五、六个人到其店里吃面和扁食。五分钟后,店门口又来了三、四个人。店内一人与对方吵架,并打起来。吃面的其中一人跑到其店里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出去砍对方,其他人员亦拿椅子冲出去打架。
7、同案已决犯丁巧灵、丁建涛、丁荣昌、董海涛、丁晨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明2012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受丁巧灵、董海涛纠集,伙同丁荣昌、丁建涛等人前往莲岳中学,准备殴打与丁巧灵存在矛盾的赖某,后被劝离。后赖某纠集林某等人在本市思明区松岳里17号“食聚全”小吃店与其等人斗殴。其等人及被告人丁某持椅子和棒球棍等物进行斗殴。其间,丁建涛持菜刀砍伤林某左前臂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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