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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刑初字第1586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贵州省赤水市,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曾因销售假药于2014年10月15日被处以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易恒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4)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雨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在其经营的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1号405室地下室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等药品。2014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述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被查获待售的药品“德国黑蚂蚁生精片”6盒、“香港勃龙生物硬到底”5盒、“香港龙邦生精片”5盒、“香港勃龙生物伟哥”4盒。经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材料,均应按假药论处。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缴获的药品、取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被告人的户籍登记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亦供认不讳。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曾因销售假药行为被处罚,不思悔改,继续销售假药,本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假药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假药“德国黑蚂蚁生精片”6盒、“香港勃龙生物硬到底”5盒、“香港龙邦生精片”5盒、“香港勃龙生物伟哥”4盒,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宗泽
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
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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