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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4)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舒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汽车,途经本市思明区成功大道梧村隧道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87mg/100ml,系醉酒驾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庭前供述,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和吴某的驾驶证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闽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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