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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刑初字第117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1979年5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广水市,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未刑诉(2014)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9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雅峰、代理检察员张雨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1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经事先与李某联系,从向某(另案处理)处取得毒品海洛因后,在本市思明区湖北大厦云鹤酒店一楼侧门楼梯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净重为0.3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同日,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处查获净重4.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净重4.1克的毒品海洛因各一包。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孙某,并宣读、举示了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辩解,证人向某、李某、龙某、钱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押的毒品、毒资、电子称、手机,通话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抓捕、搜查视频,《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证据,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共计9.3克,情节严重,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所贩卖的毒品只有当场被缴获的净重0.3克海洛因,而在其暂住处湖北大厦1206室查获的净重4.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净重4.1克的毒品海洛因各一包并非其贩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与向某(另案处理)共同居住于本市思明区湖北大厦1206室。2014年3月11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经事先电话联系,从向某处取得毒品海洛因后,在本市思明区湖北大厦云鹤酒店一楼侧门楼梯口处,将一包净重0.3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随后,公安机关在湖北大厦1206室检查时,当场抓获向某,并查获净重4.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净重4.1克的毒品海洛因各一包,缴获作案通讯工具白色仿苹果手机一部、电子称(CAMRY字样)一台。案发后,上述毒品、毒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11日14时55分许,其接到一名男子使用号码为153××××9916的电话称要买300元的毒品。当日15时35分许,其拿一小包净重0.3克海洛因到湖北大厦云鹤酒店一楼侧门楼梯口进行交易,当其打开铁门,那男子交给其300元时,即当场被警察抓获。后警察带其到湖北大厦1206室暂住处搜查,同时抓获与其同住的向某,并在房间查获了放在电脑桌上的净重4.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净重4.1克的毒品海洛因各一包。湖北大厦1206室系其承租,与向某共同居住。在房间查获的海洛因和冰毒都是向某的。
2、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15时许,黄露(即被告人孙某)接到电话后,对其称有人要买海洛因,经其同意,黄露从其存放在湖北大厦1206室的白粉切了一小块拿去贩卖,之后其见黄露未回,即到楼下寻找未果,又回到暂住处即被警察抓获。警察在湖北大厦1206室房间查获净重4.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净重4.1克的毒品海洛因各一包。平时其和黄露一起住在湖北大厦1206室,黄露贩卖及被查获的毒品都是其帮别人卖的,有人要买毒品时,其再将毒品交给黄露贩卖。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14时许,其发现本市思明区湖北大厦有人贩毒就向殿前派出所举报。同日14时50分许,在民警的组织下,其用号码为153××××9916的手机拨打188××××3526电话,称要买300元的海洛因,对方是一名女子,她同意了。后其和该女子在湖北大厦云鹤酒店一楼侧门的楼梯口铁门内交易,当其将300元现金交给她时,警察即将她抓获,并当场从她身上查获其给的300元现金及一小袋白色固体块。
4、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13时50分许,其用号码为188××××3526电话拨打188××××3526电话,对方是一名女子,其称要买150元的毒品,对方同意。后其男朋友李某向殿前派出所举报该女子贩卖毒品并协助民警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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