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刑初字第1550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思明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和抢夺罪于2001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4年4月19日被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公刑诉(2014)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郭某在本市思明区盗窃作案17起,涉案财物可估价值合计人民币3231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2月14日晚,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湖滨南路6号邮政大院内,盗走被害人刘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34元的“科飞尔”牌电动自行车。
2.2013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思明北路51号万发短租公寓B202室,盗走被害人靳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247元的“理想”牌液晶电视及一条棉某
3.2014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香港广场附近,从被害人肖某停放此处的闽D×××××号面包车内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2493元的“小米”牌MI3型手机。
4.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门口的保安亭内,盗走被害人许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04元的“三星”牌SCH-I699型手机。
5.2014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厦禾路中心幼儿园门口,盗走被害人余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06元的“奥娃”牌电动自行车和一台价某
6.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洪莲北二路818号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马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98元的“宝捷”牌电动自行车。
7.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厦禾路296号之142门口,盗走被害人冯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75元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
8.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大同路78号店内,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55元的“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
9.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湖滨南路百脑汇电子城负一层,盗走被害人罗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783元的“苹果”牌Iphone4S型手机。
10.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开元路277号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669元的“三星”牌N719型手机。
11.2014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大同路17号华纳皮具店门口,从被害人陈某乙停放此处的面包车内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455元的“华为”牌S8600型手机。
12.2014年5月5日晚6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香港广场糖巢量贩零食店内,盗走被害人熊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063元的“OPPO”牌U701型手机。
13.2014年5月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鹭江道海后邮局门口,从被害人蔡某停放此处的闽D×××××号邮政车内盗走一个黑色皮包,包内有一部价值人民币4600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和一个充电宝。
14.2014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吕岭路21号三楼华为手机维修店,盗走被害人谢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80元的“华为”牌C8815型手机。
15.2014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思明北路好哥酒店大堂前的茶叶店内,盗走被害人林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08元的“三星”牌SCH-I699I型手机。
16.2014年5月一天,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开元路150号三楼,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321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
17.2014年5月一天,被告人郭某在思明区大同路329号心舍茶铺店内,盗走被害人陈某丙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92元的“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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