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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刑初字第158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世荣,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公刑诉(2014)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范良华(已判刑)租赁本市思明区黄厝村黄厝96号旁的一搭盖房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骰子等赌具招揽赌徒前来赌博,并雇佣陈勇、余忠国、徐文全(均已判刑)等人在该赌场内外负责望风、维持秩序、收取水钱等工作。其间,朱永(已判刑)参与入股。
2014年4月1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上述搭盖房内抓获朱永、陈勇、徐文全、余忠国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29155元、麻将牌等赌具。2014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公安局罗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其庭前供述,同案犯朱永、范良华、陈勇、余忠国、徐文全的供述,证人胡某、齐某、郑某甲、郑某乙、彭某、昌某、帅某、杨某、梁某的证言,相关当事人的辨认笔录,赌具、赌资及其扣押物品清单,查赌现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有关到案经过及侦查工作的情况说明和陈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天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闽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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