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思刑初字第1608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暂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声河,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漳平市,暂住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福建省漳平市,暂住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公刑诉(2014)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甲、林某、叶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张某甲、林某、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张某甲、林某、叶某等人在厦门市思明区世贸商城“海底捞”餐厅喝酒消费,其间被告人张某甲因敬酒问题与隔壁桌的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纠纷,进而互扔酒杯。随后,被告人陈某持碎啤酒瓶与张某甲、林某、叶某一同上前围殴被害人黄某,并致其受伤。经检查、鉴定,被害人黄某右侧颈前三角区缝合创单条长达5.4CM等,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叶某在厦门市思明区金榜凯旋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配合民警于7月12日在思明区前埔桃源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林某归案后,于当日配合民警在思明区前埔洪文五里60号之111天朝尚品茶叶店抓获被告人陈某和张某甲。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张某甲、林某、叶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代向被害人黄某共计赔偿人民币2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张某甲、林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卓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辩解,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之鉴定意见,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病历材料、和解协议书、收条、请求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甲、林某、叶某酒后闹事,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持酒瓶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四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此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并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及作用,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林某、叶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长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国川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