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思刑初字第1592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厦门禾庭酒店有限公司“海友酒店”掌柜,家住河南省项城市,暂住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林,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公刑诉(2014)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厦门禾庭酒店有限公司“海友酒店”火车站店掌柜管理酒店营业款、运营费用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现金营业款、广告费等共计人民币68722元,用于个人挥霍。
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马某明知郭震报警,仍留在暂住处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薛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庭前供述与辩解、“海友酒店”厦门火车站账单、“窝窝团”打款记录、劳动合同、厦门润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厦门禾庭酒店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之鉴定意见、被告人身份资料、强制措施法律手续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管理单位资金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现金人民币68722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能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并予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长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国川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