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同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林某,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柯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金 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彬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