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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760号
原告冉某,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荣萍,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冉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审判员 金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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