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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刑初字第508号(3)
1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辩称2013年11月18日晚22时30分左右,约五个老乡去1898酒吧消费。次日凌晨2时左右,他和陈某乙在钢管舞台上跳舞时,一个陌生男子拉了他一下并说了一句话,那样子很拽。陈某乙跟对方吵了几句,对方就走开。陈某乙就朝几个老乡挥手,于是六个人全部跟上对方男子,围着对方拳打脚踢,都动手殴打,好像有人拿塑料酒扎砸对方。他要踢对方被两个女孩子推开,后面又来了很多人,有几个酒吧内保,现场很混乱,没看见谁殴打女子致倒地受伤。回去时陈英豪说其有打对方男子,还把自己的手腕扭伤。陈某乙说其叫人帮他出头教训对方很给他长脸。陈某丙说打架时其有推一个女孩子。他当天穿黄色衣服。隔天,他去医院看望被打的男子提出私了,并说去派出所调解。之后听说还有一个女孩子受伤。被告人陈某甲辨认出在1898酒吧内和他一起打人的是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及陈伟强、陈英豪。
18.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辩称2013年11月18日23时许,和陈某丁去1898酒吧喝酒,陈某甲、陈伟强、陈某丙、陈英豪也在那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他和陈某甲到钢管舞台上跳舞时,一胖男子与陈某甲发生肢体摩擦,后对方先离开,陈某甲立马跟上去拦对方。他跟上去看到陈某甲和对方搂在一起,拉拉扯扯,就上前搂住对方脖子劝他不要这样,拉扯中都倒在卡7的座位上。陈某丙、陈伟强、陈某丁、陈英豪见状冲过去拉扯并打那男子,后面人多了起来,他就离开。对方男子被一群人打倒并有人上去踢、踩。陈某甲、陈伟强、陈英豪、陈某丙在殴打该男子的人群中。陈某甲先动手殴打对方男子并和劝架女子发生拉扯。有人拿垃圾桶,面纸盒、啤酒瓶,谁拿的没看清。他没有招手叫陈某丙等人过去。
19.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辩称2013年11月18日和陈某乙、陈英豪、陈英明、陈某甲、陈伟强到1898酒吧喝酒。次日凌晨两点,陈某甲和陈某乙在钢管舞台上跳舞。后陈某甲、陈某乙及其他人突然都起身离开,他跟上去看到他们在打一个男子。他要上去看怎么回事,有个女孩子就拦住他不让上去,他就和那个女孩子拉扯,把该女子推到一旁。听陈某乙说陈某甲被人拉衣服,就过去打那个男子,陈某甲先动手还要拿啤酒瓶砸对方。回去聊天时,陈某乙或陈某甲说是陈某乙招手,其他人才会过去帮忙。陈某甲有说其先用拳头打对方,双方才起冲突。听陈某乙说陈某甲有持啤酒瓶和对方打斗。
20.被告人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辩称2013年11月18日23时,跟陈某乙去1898酒吧喝酒,陈某甲、陈伟强、陈某丙及他弟弟陈英豪已在酒吧,就一起喝。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甲和陈某乙到钢管舞台跳舞。后看到陈某甲招手,过去时听见陈某甲、陈某乙和对方男子在理论,陈某乙用手把对方男子脖子搂住说了一句话,陈某甲上去殴打对方,对方倒地。陈某甲踹了几脚,手上还拿个空酒瓶作势要砸对方,有没有砸没看见。陈某甲还和对方一些女孩子拉扯。陈伟强、陈某乙几个人冲上去跟对方推搡。陈英豪打了对方肩膀一拳,手都肿起来。他在围观没有打,他弟弟把他推倒叫他不要出手。他们是老乡又是一起玩的兄弟,在酒吧玩难免与他人发生摩擦,有兄弟和他人发生冲突,肯定都要上前去,不然会被别人欺负。当晚陈某丙、陈某乙穿深色衣服,陈某甲穿浅色衣服,陈伟强穿白配黑衣服,陈英豪穿黑色T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乙的户籍地系同安区洪塘镇大乡村,农业家庭户口,与该村村民纪晓蔚于2012年6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受伤后于2013年11月19日到厦门市第三医院门诊治疗,次日在该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26411.37元。期间,支付矫形器1800元、观察床费15元。出院时医嘱术后6周内支固定禁止屈膝,门诊随诊(每1周1次,连续12周),加强营养,至少一人陪护。2014年6月17日再次到厦门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2286.24元,出院时医嘱术后8周内支具固定下拄双拐行走,门诊随诊(每2周1次,连续12周)。审理期间,原告人岳某乙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经本院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9月16日评定岳某乙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陆仟-捌仟元;原告人支付鉴定费1300元。根据统计资料,2013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60元/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008元/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1228元/年、农林牧渔业人均工资为40230元/年。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厦门金钱豹娱乐有限公司系歌舞娱乐场所,核定人数316人,经营迪斯科舞厅及KTV、RTV。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丙向本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民事部分的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且经庭审质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材料、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发票联、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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