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胡某,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2月27日通知公诉机关将本案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2014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至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凤山一里35号茶叶店,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丙发生冲突,被告人胡某及王某丙各自到茶叶店附近的厨房拿出菜刀、漏勺等工具互相殴打,二人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丙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双上肢两处创口瘢痕累计长达7.1cm,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胡某,宣读、出示了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被告人胡某具有持凶器伤害他人、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诉请判决被告人胡某赔偿经济损失143130.0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医疗费14085.05元、误工费36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8272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
为支持诉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了身份证、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厦门市同安区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临床护理记录单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人胡某辩称其持刀砍被害人王某丙,但未砍到,王某丙的伤不是其造成的,不用赔偿王某丙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至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凤山一里35号茶叶店,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丙发生冲突,二人扭打在一起。后被告人胡某及被害人王某丙各自到茶叶店附近的厨房拿出菜刀、漏勺等工具互相殴打,二人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丙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双上肢两处创口瘢痕累计长达7.1cm,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刑事部分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以及其在户籍辖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上网追逃及将其抓获归案的情况。
3.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往现场,在现场未发现菜刀,在茶叶店外发现并提取一破碎铁锅及一把铝制勺子,后发还蒋某。
4.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临床护理记录单,证实被害人王某丙受伤后于当日16时30分到厦门市同安区中医医院就诊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5.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及伤检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丙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轻伤二级: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条的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双上肢两处创口瘢痕累计长达7.1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5.a条的规定,评定为轻微伤。
6.闽正大司鉴(2015)临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丙的损伤经治疗与恢复,其后遗情况构成十级伤残。
7.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7月6日,被害人王某丙辨认出被告人胡某系砍伤他的人,被告人胡某辨认出与其打架的人系王某丙;双方打架现场为同安区大同街道凤山一里35号茶叶店。
8.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述称2014年3月19日14时50分许,他到凤山一里35号茶叶店,后被告人胡某用手勒住他的脖子,二人抱在一起滚到地板上。他顺手从旁边拿一个烧开水的塑料壶要去砸被告人胡某,没砸到,被告人胡某就跑到厨房去拿一把菜刀砍他,他遂跑到另一间厨房去拿出另一把菜刀和一根勺子,用勺子隔挡,也用菜刀刮舞。后被告人胡某用菜刀朝他脸部砍来,他用勺子隔挡,被告人胡某把他脸部和左手食指砍伤,他用菜刀也有伤到被告人胡某两手手臂。
9.证人蒋某的证言,证称2014年3月19日15时许,王某丙在他的茶叶店打麻将,一会来一个外地人站在王某丙后面,后二人吵起来,外地人拿出店里一把菜刀,王某丙则拿店里铁锅,双方打起来,二人都有受伤流血。王某丙的手指被外地人用刀划伤后流血,外地人左手被王某丙用铁锅打伤,也有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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