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同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甲,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卓某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乙,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卓某丙之母。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共同诉讼代理人张军、卢江雄,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吴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棋河,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闽D6J202号小轿车登记车主。
诉讼代理人吴金鸿,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4)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3月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太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军、卢江雄、被告人吴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棋河及其诉讼代理人吴金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2014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新民镇西山岩路由洋厝埔村往西塘方向行驶至324国道西山路口时,与沿324国道往由同安往凤南方向行驶的卓某丙驾驶的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卓某丙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吴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损害后果。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安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有施划交通标线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刑事照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起诉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甲、卓某乙诉请判决被告人吴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棋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币种,下同);在交强险限额外按扣除交强险限额后的70%赔偿经济损失548685元,两项共计668685元。具体项目包括:1.医疗费43796元;2.护理费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4.误工损失3259元;5.交通费1500元;6.死亡赔偿金827200元;7.丧葬费27930元。
为支持诉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交了户口本、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据,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人吴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的诉求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棋河提出吴某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将摩托车骑走,其不应与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的诉讼请求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新民镇西山岩路由洋厝埔村往西塘方向行驶至324国道西山路口时,与沿324国道由同安往凤南方向行驶的卓某丙驾驶的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卓某丙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吴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损害后果。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安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有施划交通标线道路的来车先行,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到案经过及诉讼文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吴某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证实被告人吴某的自然情况。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准驾核查记录,证实被告人吴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实闽D×××××系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吴棋河。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有施划交通标线道路的来车先行,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卓某丙无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