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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曾用名金仁杰,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4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一万元,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4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0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0年11月3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1年9月13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4)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陈某、张某、林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序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陈某、张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
一、2014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陈某、张某经合谋抢夺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G324国道281路碑处,由陈某下车趁李某不备将其一条黄金项链(重9.5克,价值2812元)扯断并抢走。
二、2014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陈某、林某经合谋抢夺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官浔桥头垃圾场路段,由陈某下车趁曾某不备将其一条黄金项链(重8.26克,价值2528元)扯断并抢走。
三、2014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金某、张某、“老松”(另案处理)经合谋抢夺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厦门市集美区同集路旁住友工程机械客户服务中心大门口路段,由张某下车趁邓某不备将其一条黄金项链(重9.6克,价值2938元)扯断并抢走。
为支持起诉,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金某、陈某、张某、林某,宣读、出示了相关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吴某、肖某、何某的证言,缴获的手机物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四名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辩解笔录。
起诉认为,被告人金某、陈某、张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中金某参与抢夺3次数额共计8278元;陈某参与抢夺2次数额共计5340元;张某参与抢夺2次数额共计5750元;林某参与抢夺1次数额2528元,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都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金某、张某、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林某还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陈某、张某、林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陈某、张某经合谋抢夺后,金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陈某、张某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G324国道281路碑处。后金某、张某停车在旁接应,陈某下车趁李某不备将其一条黄金项链(重9.5克,价值2812元)扯断并抢走,三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该事实,被告人金某、陈某、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与照片、收款收据、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金某、陈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陈某、林某经合谋抢夺后,金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陈某、林某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官浔桥头垃圾场路段。后金某、林某停车在旁接应,陈某下车趁曾某不备将其一条黄金项链(重8.26克,价值2528元)扯断并抢走,三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林某逃离时不慎将自己的一部诺基亚手机掉落现场,被曾某捡获后缴公安机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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