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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烨,男,27岁,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辩护人李林,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烨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乔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烨及其辩护人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烨伙同张广有(另案处理)在本市湖里区东渡路100号(源昌大厦)201室,虚构香港美建集团VIP客户部主管等“高帅富成功人士”身份,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国外华人单身女士,并通过skype、香港深圳两地通电话号码等途径跟国外华人单身女士李某“谈恋爱”,在获取李某情感信任后,以投资股票等名义于4月28日骗得被害人李某日元145万元(折合成人民币88741.45元),于5月21日骗得被害人李某日元100万元(折合成人民币61713元)。
2014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林烨在本市湖里区东渡路100号(源昌大厦)2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同时还缴获到作案工具三星i9300型手机1部、诺基亚1681C型手机1部、诺基亚2610型手机1部、诺基亚1200型手机1部、SIM卡2张、SIM卡套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中国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U盾1个、招商银行U盾1个、无线上网卡1个、Thinkpad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iPad1台、笔记本1本、诈骗资料12张及被告人取款时所穿的长袖衬衣、短袖衬衣各1件,上述物品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案发后,被告人林烨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谅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烨的家属又代其退出赃款454.45元,该款现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收物品清单,中国银行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取款监控录像及截图、聊天记录,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及刑事谅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烨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50454.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其还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林烨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作案工具三星i9300型手机1部、诺基亚1681C型手机1部、诺基亚2610型手机1部、诺基亚1200型手机1部、SIM卡2张、SIM卡套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中国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U盾1个、招商银行U盾1个、无线上网卡1个、Thinkpad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iPad1台、笔记本1本、诈骗资料12张及被告人取款时所穿的长袖衬衣、短袖衬衣各1件,均予没收。
三、暂存于本院的退赃款454.45元,发还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荀 毅
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
人民陪审员 宇 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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