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湖刑初字第100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阿豪”),男,26岁。2006年11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9日因吸毒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4)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充分,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冯某、“六子”等人(另案处理)在厦门市湖里区蔡塘大排档旁一铁皮房内,因赌博与被害人蔡某某、许某某发生纠纷,遂持匕首、辣椒水等物殴打被害人蔡某某、许某某,致被害人蔡某某两处头皮创口累计长11.7c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致被害人许某某左背部一创口长11.2c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4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相约”网吧门口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方某某时,向其提取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毒品现已依法上缴有关部门。被告人方某某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定性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某、许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门诊病历、影像诊断报告单、刑事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法医临床检验意见书、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毒品检验报告,作案现场及工具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员前科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能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国树
人民陪审员 肖金发
人民陪审员 黄禹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庄剑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