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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刑初字第799号(2)
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国树
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
人民陪审员  石延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庄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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