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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刑初字第71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熊,男,41岁。1991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赖丽华、林艺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灵,男,36岁。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25岁。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4)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熊、赖某灵、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充分,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艺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熊及其辩护人赖丽华、林艺光,被告人赖某灵、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22日1时15分许,被告人赖某熊酒后在本市湖里区“欣云峰酒店”二楼走廊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茂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赖某熊、范某某徒手、被告人赖某灵持垃圾桶盖子随意殴打被害人林某东、林某茂,致被害人林某东外伤致腰2、腰3右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林某茂双眼部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同年6月11日9时许,三被告人自动至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赖某熊、赖某灵、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林某东、林某茂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熊、赖某灵、范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赖某熊、赖某灵、范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赖某熊、赖某灵、范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赖某熊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林某茂先出口辱骂赖某熊,对本案的引发具有明显过错,被害人林某东主动击打被害人赖某熊头部,对于本案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视频证据进一步证明,二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赖某熊没有无故生非,也没有借故生非,其与他人互殴的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也没有严重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赖某熊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因此该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赖某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22日1时15分许,被告人赖某熊酒后在厦门市湖里区“欣云峰酒店”二楼走廊,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茂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赖某熊、范某某徒手,被告人赖某灵持垃圾桶盖子,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林某东、林某茂,致被害人林某东外伤致腰2、腰3右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林某茂双眼部挫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做思想工作,被告人赖某灵规劝被告人范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6月11日9时许,三被告人自动至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
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林某东、林某茂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二被害人因此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林某东的陈述,述称:2014年5月21日晚上11时许,其和同学林某茂等人在“欣云峰”酒店的包间喝酒,凌晨1时左右,其和林某茂从包间里出来消防通道说话,林某茂要回去包间,其跟在后面,看见三个人围着林某茂,其就准备过去拉林某茂。这时,围着他的三个人中间的一人就一拳达到其左边耳朵上,其就被打倒在地,然后就有人用脚踢其背部和身上。其就抱着头,趴在地上,过了一会儿,其准备爬起来,又有一个人冲过来,踢了其几脚。之后其就报警了。其左耳朵缝了四针,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身上多出挫伤。事后其看到林某茂额头流血,眼睛也肿了,他应该也是被对方打的。
2、被害人林某茂的陈述,述称:2014年5月21日晚上11时30分许,其和同学林某东在“欣云峰”酒店喝酒,凌晨1时许,其做到包厢外去上厕所,这时在过道碰到五六个男子,其就正常看一下那些人。那些人中的一个男子就说“看什么看”。其就用闽南话回骂那个男子,后来那五六名男子就围过来,对其拳打脚踢,后其就躲。之后其趁机报警。其额头被人用拳头打破一道长约2厘米长的口子,脖子处也被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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