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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刑初字第908号(2)
三、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
四、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五、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国树
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
人民陪审员  林杰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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