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人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初起,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他人钱款,租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文达路22号之二402室作为犯罪窝点,通过互联网发布销售冷冻食品的虚假信息,诱使欲购买冷冻食品的被害人通过电话、QQ等途径与其联系,之后以支付定金、货款、保证金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2014年6月初起,被告人李某乙受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与李某甲共同实施上述诈骗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10日至13日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柳某某,银行卡号6228xxxxxxxxxxx811),骗得被害人杜某某转入的人民币共7680元。
2.2014年5月2日至5日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柳某某,银行卡号6222xxxxxxxx23),骗得被害人刘某某转入的人民币共13350元。
3.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谢某某,银行卡号6210xxxxxxxxxx37),骗得被害人刘某某转入的人民币2000元。
4.2014年7月13日至15日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李某某,银行卡号6217xxxxxxxxxx188),骗得被害人甄应治转入的人民币共2200元。
5.2014年8月7日至10日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谢某某,银行卡号6210xxxxxxxxxx37),骗得被害人尹某某转入的人民币共5160元。
6.2014年8月9日至10日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李某某,银行卡号622xxxxxxxxxx272),骗得被害人王某某转入的人民币共4816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还通过上述手段骗得其他被害人向其控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谢某某,银行卡号621xxxxxxxxxx437)、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谢某某,银行卡号62xxxxxxxxxx78567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谢某某,银行卡号622xxxxxxxxxx0027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谢某某,银行卡号62122xxxxxxxxxx2577)转入的人民币共26890元。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其暂住处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无线上网设备及赃款人民币7000元等被当场缴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亲友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50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监控录像光盘1张、物证赃款人民币7000元、作案工具电脑2台、无线上网设备2个、手机3部、储蓄卡1张、银行卡3张、书证本院暂存款票据、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二被告人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甄应治、尹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096元,被告人李某乙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1066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除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被诈骗外,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对二被告人均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亲友能代为全部退赃,对二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