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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转取保候审。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沙、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上杰公司裁片组组长,负责保管加工物料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裁片后剩余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800元的78*55*6C*2.0尼龙偏光镜片200副、价值共计人民币2009元的78*55*8C*2.0尼龙偏光镜片41副占为己有,并趁外出送货之机夹带出公司。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上杰公司员工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上述尼龙偏光镜片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单位厦门上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职务说明、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丢失说明、情况说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李某某、邱某某、李某、钟某某的证言、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厦价认鉴(2014)9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可计价值达人民币118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经全部追回,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杰鸿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张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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